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良洪,男,1949年9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安监员,住(略)。200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05年11月4日经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蓝世其,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良洪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2006)万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渝、张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良洪及其辩护人蓝世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认定:2004年2月18日,竹林湾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次日,綦江办事处对该矿作出停产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3月11日,綦江办事处对该矿进行现场复查验收后,作出书面复查意见:1、同意该矿从即日起恢复试生产;2、K3煤层工作面不得再掘进;3、K3煤层监控系统突出损坏限一周内整改完毕(全面复产前矿井监控系统必须正常使用,否则不得复产)。3月22日,被告人王良洪参加重庆市万盛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与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安监办)共同对该矿进行的安全检查,被告人王良洪和刘明勇(镇安监办安监员)被安排在地面检查,周乐江(区安监站副站长)、曹向东(青年镇分管安全副镇长)、陈兵(区安监站安监员)、敖世全(镇安监办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特派员)到井下检查,并发现该矿仍在从井下K3煤层15号眼向上山方向三至六楼掘进以及清理"2.18"事故突出孔洞,但没有编制相关的安全措施。在当天安全检查后,区安监站在对该矿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必须严格填制防突竣工报告单,由矿长牵头进行整改,制定措施在3月24日前编制完成并向职工贯彻学习。同时,必须严格执行綦办3月11日下的隐患单,严禁掘进施工;K1工作面和K3工作面不准同时作业,只准交替作业;无瓦斯员的班次不准作业。之后,被告人王良洪作为负责联系该矿安全生产的安监员,未再到该矿进行督促整改,仅向业主打招呼K3煤层不
同时查明,竹林湾煤矿"4·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经过专家组技术鉴定认为:在突出孔洞和突出孔洞边缘清修巷道,由煤体冒落引起突出,是这次煤与瓦斯突出的直接原因;无区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是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主要原因;局部防突措施不完善是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原因。
另查明,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属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负责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等。被告人王良洪属于该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定在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受镇政府的工作安排,在该镇安监办担任安监员,负责该辖区内竹林湾、龙叫、下湾、柏杨波、半山等六个煤矿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督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竹林湾煤矿"4·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场勘察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管理报告、事故专家组技术鉴定报告、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竹林湾煤矿"4·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表、重庆法医学会鉴定书、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明、万盛区委通知(2001)43号关于青年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编制方案通知、干部履历表、审批表、岗位职责、证人李德祥、严锦、徐月全、黄吉军、陈祥超、陆久跃、陈祥森、周乐江、陈兵、刘明勇、敖世全、曹向东、陈六平的证言。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良洪受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人民政府安排在该镇安监办工作,虽其身份不属国家机关人员,但负有从事镇政府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是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王良洪按照工作分工,具体负责竹林湾煤矿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督促。2004年3月22日,被告人王良洪在参加由区、镇两极对竹林湾煤矿进行的安全检查中,知道该矿有安全隐患的情况后,由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督促该矿整改,致使"4.8"事故发生,造成死亡6人,伤17人,直接经济损失109万余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虽本案犯罪事实涉及的后果特别严重,但鉴于事故的发生除有被告人王良洪的失职原因外,另还有该矿业主违章作业以及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失职等多种原因。根据被告人王良洪的工作职责以及在履行其监督管理的地位和作用,被告人王良洪的失职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良洪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竹林湾煤矿"4.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9万元,按法律规定属情节特别严重,原审判决认定王良洪的失职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对其适用三十七条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支持上述抗诉意见。
原审被告人王良洪辩称:负责竹林湾煤矿安全监督是受镇领导安排。自己仅有初中文化,没有通过任何有关煤矿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也无相关资格。2004年3月22日由万盛区安监站组织的对竹林湾煤矿"一通三防"检查,有区镇两级相关领导和负责"一通三防"的专职人员参加,他们发现该矿井K3煤层5号眼在掘进没有制止,并向该矿下达了K3煤层可掘进的文书。"4.8"事故的发生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辩护人提出:王良洪对"4.8"事故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无玩忽职守行为,王良洪的身份是青年镇农业服务中心的水土员,系事业编制,不是公务员编制的安监员,王良洪的具体工作是安监办主任安排,王良洪不符合安监员的身份,故王良洪无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王良洪1988年10月至2000年9月在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安监站工作,2000年10月起在青年镇安监办任安监员。2003年7月21日王良洪申请由聘用制干部转为固定干部,经过公示及相关审批手续,2004年3月3日重庆市人事局同意王良洪确定为固定制干部。2004年11月3日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人民政府根据万盛区委、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青年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万盛委通[2001]43号)文件精神,青年镇机关实行机构改革,成立青年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安监办),陈六平任镇安监办主任,工作人员有王良洪、刘明勇。青年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拟定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初审和上报审批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督查矿井安全技术资金的合理使用;负责兴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重大安全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控;抓好对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认真追查处理事故。安监办安监员岗位职责规定:安监员协助副主任工作,具体负责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督查、复查及现场技术指导、隐患整改等工作。王良洪负责联系竹林湾、石笋坡、龙叫、下湾、柏杨湾、半山六个煤矿。2004年2月18日,竹林湾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次日,重庆煤矿安全监督局綦江办事处(以下简称綦江办事处)对该矿作出停产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3月11日,綦江办事处对该矿进行现场复查验收后,作出书面复查意见:1、经2004年3月11日现场验收,2月19日所查出的安全隐患已整改完毕。同意该矿从即日起恢复试生产;2、K3煤层工作面不得再掘进;3、K3煤层监控系统突出损坏限一周内整改完毕(全面复产前矿井监控系统必须正常使用,否则不得复产)。同年3月22日,重庆市万盛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与镇安监办共同对该矿进行的安全检查,原审被告人王良洪和刘明勇(镇安监办安监员)被安排在地面检查,周乐江(区安监站副站长)、曹向东(青年镇分管安全副镇长)、陈兵(区安监站安监员)、敖世全(镇安监办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特派员)到井下检查,发现该矿仍在从井下K3煤层15号眼向上山方向三至六楼掘进以及清理"2.18"事故突出孔洞,但没有编制相关的安全措施。当天安全检查后,区安监站对该矿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必须严格填制防突竣工报告单,由矿长牵头进行整改,制防措施在3月24日前编制完成并向职工贯彻学习。由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结果报镇安监办。同时,通风采光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綦办3月11日下的隐患单,严禁掘进施工;K1工作面和K3工作面不准同时作业,只准交替作业;无瓦斯员的班次不准作业。之后,原审被告人王良洪作为负责联系该矿安全生产的安监员,未再到该矿进行督促整改。同年4月8日,竹林湾煤矿井下+472米水平南冀K3煤层的15#上山以南的五楼平巷的斜上方再次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导致6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9万元。竹林湾煤矿"4·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后,经专家组技术鉴定认为:在突出孔洞和突出孔洞边缘清修巷道,由煤体冒落引起突出,是这次煤与瓦斯突出的直接原因;无区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是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主要原因;局部防突措施不完善是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原因。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竹林湾煤矿"4·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场勘察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管理报告、事故专家组技术鉴定报告、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证实,竹林湾"4·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04年4月8日17时45分。事故地点是竹林湾煤矿井下+472米水平南冀K3煤层的15#上山以南的五楼平巷的斜上方。事故后果:死亡6人、伤17人。事故原因:在突出孔洞和突出孔洞边缘清修巷道,由煤体冒落引起突出,是这次煤与瓦斯突出的直接原因;无区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是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主要原因;局部防突措施不完善是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原因。
2、重庆法医学鉴定书证实,"4.8"事故死亡人员的死亡原因,均系瓦斯突出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竹林湾煤矿"4·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表证实,因竹林湾煤矿"4·8"事故,给付死者赔付费61.86万元,伤员医疗抢救费34万元、抢险工资8.5万元、其他支出4.8万元。合计经济损失109.16万元。
4、王良洪干部履历表、审批表证实,王良洪的身份情况。
5、重庆市万盛区委[2001]43号通知、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编制方案证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青年镇的内设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承办镇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6、青年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及安全监督员职责证实,青年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范围、安全监督员的岗位职责。
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4年2月18日,万盛青年镇竹林湾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2人。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綦江办事处责令竹林湾煤矿停产整顿一个月。
8、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证实,2004年3月11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綦江办事处经过对竹林湾煤矿现场复查验收,确定2月19日所查出的安全隐患已整改完毕,同意竹林湾煤矿恢复生产;K3煤层工作不得再掘进;K3煤层监控系统突出损坏限一周内整改完毕。全面复查前,矿井监控系统必须正常使用,否则不得复产。
9、重庆市万盛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证实,2004年3月22日对竹林湾煤矿进行检查,发现3月16日早班K3工作面打防突钻孔未见防突报告单;K3煤层瓦斯检查不规范,填报不规范。要求该矿必须严格编制防突竣工报告单,由矿长牵头整改,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结果报镇安监办。通风采光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綦江办事处3月11日的隐患单,严禁掘进施工。K1工作面和K3工作面不准同时作业,只准交替作业。
10、证人严锦(綦江办事处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04年3月11日,对竹林湾煤矿复查验收后,同意该矿恢复试生产。禁止K3煤层向任何方向掘进。
11、证人陈祥森(竹林湾煤矿经营管理人)的证言证实,2002年1月承包经营竹林湾煤矿。2004年3月11日綦江办事处复查验收同意竹林湾煤矿恢复生产,要求K3 煤层不能掘进。3月22日。万盛区、青年镇两级安全监督部门对竹林湾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应该发现K3煤层在掘进,对清理、维护没有要求作防突措施。
12、证人陆久跃(竹林湾煤矿矿长)的证言证实,2001年1月起担任竹林湾煤矿矿长。2004年3月11日綦江办事处复查验收同意竹林湾煤矿恢复生产,要求K3 煤层不能掘进。3月22日。万盛区、青年镇两级安全监督部门对竹林湾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应该发现K3煤层在掘进,清理"2·18"事故突出孔洞边缘没有编制防突措施。但只是下了隐患整改通知书,没有对该矿进行督促整改。
证人陈祥超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同陆久跃证实的内容一致。
13、证人黄吉军的证言证实,2004年3月11日竹林湾煤矿恢复生产后至4月8日再次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前,竹林湾煤矿安排工人在井下对"2·18"事故突出孔洞清理突出的煤。并从14号眼四楼至七楼、15号眼二至七楼上山方向掘进的事实。并证实采煤工人平时均未带自救器下井作业,安全员也未过问。
14、证人徐月全(竹林湾煤矿瓦斯员)的证言证实,2001年开始在竹林湾煤矿当采煤工。2003年底因原来的瓦斯员不干了,陆久跃安排他任瓦斯员的。不知道未经三级培训中心培训不能担任瓦斯员的规定。2004年3月培训了一个星期,考试合格发了证。竹林湾煤矿K3煤层属高瓦斯煤层。綦江办事处3月11日复查验收同意恢复生产,但禁止K3煤层掘进。
15、证人周乐江、陈兵、刘明勇、敖世全的证言证实,2004年3月22日,对竹林湾煤矿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矿在井下清理"2·18"事故突出孔洞,没有编制相关安全措施。在K3煤层继续掘进。没有要求竹林湾煤矿停止工作面作业,制定安全措施后才能继续清理。周乐江要求竹林湾煤矿制定安全措施,矿长陆久跃说喊人把措施写了就行了。
16、证人曹向东(万盛区青年镇分管安全副镇长)的证言证实,竹林湾煤矿"2·18"事故发生后,綦江办事处给予竹林湾煤矿停产整顿的处罚。3月11日綦江办事处对竹林湾煤矿进行复查验收。3月22日万盛区安监站的周乐江、陈兵到青年镇,王良洪和刘明勇在地面检查。他和周乐江检查的K3,他们发现K3在掘进、"2·18"孔洞在清理,周乐江写了隐患通知书,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
17、证人陈六平(青年镇安监办主任)的证言证实,王良洪是青年镇负责联系竹林湾煤矿安全的安监员。竹林湾煤矿"2.18"事故后,2004年3月11日王良洪陪綦江办事处的到竹林湾检查验收,经綦江办事处验收同意恢复生产,要求K3煤层不能再掘进。他要求王良洪注意,还给负责"一通三防"的敖世全打了招呼。竹林湾煤矿清理突出孔洞没有向安监办报安全措施。
18、原审被告人王良洪的供述称,他是青年镇事业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虽受镇领导的安排,负责联系竹林湾等六个煤矿的安全监督,但不具备有关煤矿安全的专业知识,没有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也未经过专门培训。因此,竹林湾煤矿发生"2·18"事故后,对该矿进行检查时,不知道清理事故突出孔洞应该编制安全措施。2004年3月22日,万盛区安监站组织"一通三防"检查,有区、镇两级相关负责"一通三防"的专职人员参加,发现竹林湾煤矿违章作业都没有制止。他没有玩忽职守行为,故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王良洪的其余供述同上述证据基本吻合。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良洪受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人民政府安排,在镇安监办任职,履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从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期间,即负有对镇相关厂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2004年3月22日,原审被告人王良洪参加了由区、镇两级政府组织的对竹林湾煤矿进行的安全检查,知道该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万盛区安监站对竹林湾煤矿下发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王良洪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该矿及时整改和落实安全措施,系导致"4·8"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并造成死亡6人,伤17人,直接经济损失10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于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经查明,竹林湾煤矿"4·8"事故造成6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9万元后果确属特别严重,但根据事故调查管理组的责任认定,"4·8"事故系因多人多种不同性质、不同情节的原因所导致,原审被告人王良洪的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导致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仅负主要管理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因此,尽管"4·8"事故系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但按照原审被告人王良洪的工作职责以及在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导致事故发生的诸多原因中,原审被告人王良洪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不予支持。原审被告人王良洪及其辩护人关于王良洪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良洪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2023-08-09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网 浏览:273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