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蚌埠腐败贿赂律师讲到这一罪行侵犯的对象是一个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还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职务的诚信,但主要侵犯了职务的诚信。在国有公司中。在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公司。当然,企业的财产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中。股份公司。在企业中,中国和国有资产大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部分财产仍属于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财产仍然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本犯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的财产。当然,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拟议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的腐败犯罪对象为公共(国有)财产;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腐败犯罪对象为国有财产;国有单位或者非国有单位的腐败犯罪对象为国有或者非国有单位的财产;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合作。国有公司。企业。公共机构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腐败犯罪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国有财产。
因此,深圳腐败贿赂律师一般来说,腐败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因此,作为腐败犯罪的对象,物质表现有:一是公共财产;第二,国有财产;第三,非国有单位的财产。
根据本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共财产分为两类:一类,当然是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者集体拥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捐赠或专项资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公共机构和人民组织拥有的财产;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资金,是指通过捐赠或者专项资金筹集的扶贫或者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资金;第二,拟议的公共财产,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组织的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有财产。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私有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住房和其他生活信息;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人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虽然拟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它们属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的管理。在使用或运输过程中,应当使用公共财产。
此外,根据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产。
2.客观要件。
这一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盗窃、欺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这是腐败与盗窃、欺诈、抢劫和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区别。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的主管。管理公共财产权的便利条件,以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不是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带来的一些便利条件,如熟悉犯罪环境的工作关系,以员工身份进出一些机关。单位的便利性等。所谓的主管,是指分配。转让。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公共财产的权力,如厂长。经理有权在一定范围内控制企业内的公共财产;所谓的处理,是指接收、支出和其他处理公共财产转移事务的权利;魏管理是指监督或保管公共财产的权力。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公共财产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贪污罪。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就是采取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挪用财产,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者处理的公共财产非法转让给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综上所述,挪用公款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隐藏自己管理或处理的公共财产。扣留,不应移交,不应支付,不应记录。第二种方法是管理自己。非法转售使用或者处理的公共财产,或者擅自赠送他人;第三种是私自使用赃物或者没收的财产。
盗窃财产,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地位,采取秘密盗窃的方式,非法占有自己管理的公共财产,即通常被称为监督盗窃。出纳只熟悉本单位情况的,盗窃其他出纳管理的财产,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产,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例如,商务人员通过更改或伪造文件、虚报或虚报支出、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单等方式虚报公款等级骗取公款等方式虚报或虚报公款,是指除挪用、盗窃、诈骗外,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其他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腐败。深圳腐败贿赂律师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以合法的形式将自己管理和经营的公共(国有)财产转让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迂回取回,作为自己的财产。
(2)私存公款。私贷坐吃利息。(修改人注:私存公款是挪用公款的行为,怎能认为是贪污?
(3)使用回扣非法占用公共资金。也就是说,当行为人为自己的单位购买商品时,卖方将购买付款的一部分作为回扣(修改人注意:收到回扣的行为是贿赂或商业贿赂,而不是腐败)。
(4)使用合同非法占用公共资金。也就是说,当行为人为自己的单位购买商品、销售产品和其他经济活动时,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物的价格,然后私下划分提高的差价。
(5)间接腐败。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地位,利用单位雇佣的工人为自己工作(贪污罪显然只能挪用公款,不能挪用劳务。用人单位雇用的人不构成腐败)。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动收入。
(7)使用新的技术手段进行腐败。也就是说,行为人利用自己的地位,利用新的技术手段进行腐败。主要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微机挪用公款。获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使用技术手段挪用股票资金。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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