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传涌,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7年1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号23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传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传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成传涌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鑫都大酒店对面的公交站牌处,因琐事将浙JT1499出租车副驾驶室的车门玻璃(价值人民币40元)踢碎,接着持刀捅伤该车司机马洪升。经法医鉴定,马洪升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审理中,被告人成传涌赔偿被害人马洪升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传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洪升的陈述;证人杨建国、袁玉洁、黄兴、沈涛、王洋庆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伤势鉴定书;辨认笔录及图片;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传涌目无法纪,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传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2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成传涌故意伤害
2023-08-09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网 浏览:273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