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何明强,绰号"二娃",男,1967年7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1996年8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6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07年1月19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同年3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思可,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0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明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07年5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罗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明强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思可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07年1月18日被告人何明强与吸毒人员张明亮通过电话多次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双方约定被告人何明强以每粒19元的价格贩卖"麻古"5000粒给张明亮的朋友"老杨"等人。2007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何明强与张明亮、"老杨"等四人在重庆市南岸区丽华酒店三楼茶餐厅"桃花坊"包房见面后,被告人何明强离开包房。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何明强携带"麻古"再次回到丽华酒店三楼茶餐厅"桃花坊"包房内,在贩卖"麻古"给张明亮、"老杨"等人时,被公安机关捉获。当场从房间内缴获红色"麻古"片剂1987粒,净重195克。经检验鉴定,该"麻古"片剂含甲基苯丙胺。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举示了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侦查说明、捉获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鉴定书、通话清单、尿液检验报告单、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何明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明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明强系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何明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是公安人员引诱犯罪。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特情引诱,何明强系从犯,认罪好,积极提供线索,有悔罪表现,请求对何明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被告人何明强找到张明亮,称自己有大量毒品"麻古"要出售,让张为其联系下家。同年1月18日,张明亮联系到购毒人员"老杨"等人后,张与何明强多次电话联系,商谈购毒事宜。双方约定由被告人何明强以每粒19元的价格贩卖毒品"麻古"5000粒给"老杨"等人。次日下午,被告人何明强与张明亮、"老杨"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丽华酒店三楼茶餐厅"桃花坊"包房内见面,后何明强离开包房,于当日17时许携带毒品"麻古"再次来到该包房内,与"老杨"等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捉获。当场查获红色"麻古"片剂1987粒,净重为195克。经检验鉴定,该"麻古"片剂含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举示的、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捉获经过及侦查说明证实,2007年1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张明亮举报称,本市南岸区一名叫"二娃"(即何明强)的男子有大量的冰毒片剂"麻古"欲出售,找到张明亮联系"下家"。当日下午,张明亮与何明强电话联系,称有丰都朋友要购买"麻古",二人约定次日交易5000粒"麻古",价格为每粒19元人民币。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于2007年1月19日17时许,在南岸区丽华酒店三楼茶餐厅"桃花坊"包房内将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何明强捉获,当场查获外用报纸包着、内用白色塑料袋装着的两包红色片剂状可疑物。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于2007年1月19日在南岸区丽华酒店三楼茶餐厅"桃花坊"包房内提取何明强手机两部(号码分别为13983412170和13330214753)、棕色挎包壹个、外用报纸包着、内用塑料封口袋装着的红色片剂状可疑物两包(一包为993粒,一包为994粒)。公安人员还于当日从李德安处提取手机壹部(号码为13452092952),并从李德安手机里提取到李与何明强手机13983412170通话的时间为当日下午15时07分。公安机关对提取的手机、挎包、毒品予以扣押。当庭出示提取的手机、挎包、毒品照片,经被告人何明强辨认,确认无异议。
3、称重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当着何明强的面,对提取的两包红色片剂状可疑物进行称量,净重为195克。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对查获的两包红色可疑药丸(共计1987粒,净重195克)进行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
5、尿液检验报告单证实,对何明强的尿液进行吗啡定性检验,结果为阳性。证实何明强吸毒的事实。
6、证人张明亮证实,张绰号"摩托"。案发前一周,张在大渡口街上碰到"二娃"(即何明强),何告诉张,他手上有一批"麻古"欲出售,让张帮忙联系下家。张于2007年1月18日联系到丰都朋友"老杨",问"老杨"是否要"麻古","老杨"表示愿意购买一批"麻古",让张联系价格和数量。张于17时许用小灵通66602036打何明强手机13330214753讲明这一情况。何同意了,并表示他手中有5000粒"麻古",价格为每粒19元,希望能全部买下。张将何明强的答复告诉了"老杨","老杨"表示愿意以这个价格买入5000粒,并让张与何约定第二天在南坪附近交易。张又与何联系,双方约定第二天在南坪交易。这期间,张与何有过多次通话。1月19日上午11时许,张又打电话给何明强,问何准备好没有。何说没有问题。中午的时候,"老杨"让张到南坪见面。张就给何明强打电话,告诉何买主已到南坪了。何让张先去见买主。约半小时后,张与"老杨"在南坪西南大酒店外见了面。张又打电话给何明强,何让张找个茶楼。张与"老杨"等四人一起到了丽华酒店三楼茶餐厅后,张再次打电话给何。后何明强与张在丽华酒店大厅见了面。"老杨"打电话给张,说他们在"桃花坊"包房。张与何到了包房内,何见了"老杨"三人后,问钱是否带来,"老杨"的朋友说带来了,问何是否看一下,何说相信张,不用看。过了半小时左右,何明强起身说他去催一下送"麻古"的人。于是何就出了门。大约过了两个小时才回来。何回来时背了一个棕色挎包,何从挎包里拿出外用报纸包着的、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装的两包"麻古",他说先交易2000粒。"老杨"就拿出钱来准备付钱时,公安人员就冲进房间,将何明强等人捉获。当场从桌上查获何明强带来的"麻古"两包。公安人员当面清点,只有1987粒,净重为195克。
7、证人李德安证实,李与何明强在三峡监狱服刑时认识的。2007年1月19日16时许,何明强用手机13983412170打李的手机13452092952,叫李到南岸区丽华酒店三楼的茶楼去喝茶。李到了丽华酒店后,何明强用另一手机打李的电话,让李快点。李到了三楼茶楼后,没有发现何明强,打手机何也没有接,李就准备离开,刚走出茶楼门口,就被公安人员捉获了。李不知道何明强贩毒的事。公安人员从李的身上查获了李的手机,并当着李的面将其手机内的通话记录提取出来。李手机里存的何明强的电话是13983412170,名字是"何强"。
8、被告人何明强供述,何于2006年7月刑满释放后,通过狱友认识了"杨战"。杨于2007年1月初告诉何,他手中有一大批"麻古"要出售,让何帮他找下家,每粒价格为20元,买得多为19元,每粒给何一元的提成。何同意。案发前五、六天,何在大渡口街上碰到"摩托"(即张明亮)。何告诉张,何有"麻古"要出售,让张帮忙找下家。张同意。2007年1月18日17时许,张明亮用小灵通66602036打何的手机13330214753,说有一个丰都朋友要买"麻古"。何说可以,并告诉张有5000粒,每粒价格为19元,希望他们全部买下。此后一两个小时内,何与张通了多次电话,谈交易的事。张说丰都朋友同意以每粒19元的价格买下5000粒。何与张约定第二天中午在南坪交易。随后何打"杨战"的手机13983412170,将这一消息告诉了"杨战",让杨准备"麻古",杨说没有问题,并问张明亮是否可靠。何说张没有问题。1月19日中午,张明亮打电话给何,问"麻古"准备好没有。何说准备好了。何又打电话告诉了"杨战"。13时许,张明亮又打电话给何,说他的丰都朋友到了南坪。何让张先去见他们。约半小时后,张明亮打电话让何去南坪。何让张先找一个茶楼。何就打电话给"杨战",杨让何先去见一下人,看对方是否可靠,如觉得安全,再联系他。何就坐出租车到了南坪,张明亮告诉何他们在丽华酒店三楼茶楼。何与张明亮在丽华酒店大厅见了面,张领何到了三楼一个包房内,何与包房内张的三个丰都朋友见了面。何让对方放心,并问钱带来没有。其中一个男子说带来了,问何是否看一下。何说相信张,不用看。何与他们聊了一会儿,半小时后,何认为没什么不安全和可疑的地方,就说要出去催一下送货的人。何出了茶楼,打"杨战"的手机13983412170,杨没接。过了一会儿,杨用李德安的一个"8"字头的电话打过来,杨叫何打这个电话联系。16时许,杨又用"8"字头的电话打给何,叫何到六院去。何到了六院,"杨战"就将13983412170号码的手机给了何,叫何拿着,并将装有毒品的棕色挎包交给了何。杨说先交易2000粒,其余的再说,这样安全些。当时李德安也在。李德安说要听杨老大的安排,做这种事要小心。三人一起坐出租车到了丽华酒店。杨让何到房间去交易,让李德安望风。何到了房间,将挎包里的2000粒"麻古"取出来放在麻将桌上,外面用报纸包的,里面用两个白色塑料封口袋包的。何说先交易2000粒,张的一个朋友说可以。其中一人拿也钱正准备付钱时,公安人员冲进房间,将何等人捉获。从桌上查获两袋"麻古",从何身上查获两部手机。后公安人员又将李德安捉获。公安人员当着何的面清点,两袋"麻古"一袋为994粒,一袋为993粒。经称重,净重为195克。
9、通话清单证实,何明强的手机号码13330214753与与张明亮的小灵通66620236在2007年1月18日、19日多次通话的情况,与被告人何明强供述及张明亮证实的二人电话联系贩卖毒品事宜的时间相吻合。何明强手机13330214753与手机号码13983412170及电话86881952在2007年1月18日、19日多次通话的情况,与被告人何明强的供述相吻合。
10、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00)渡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三峡监狱罪犯出监鉴定表及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明强的身份情况,还证实其于1996年8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6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后,未办理入户手续。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明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麻古"195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两次被判刑,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明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明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明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特情引诱,何明强系从犯,认罪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何明强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虽有特情人员介入,但从现有证据显示,是被告人何明强有大量毒品"麻古"要出售,找到张明亮联系下家,而非张明亮主动找到何明强要求购买毒品,故不存在特情引诱的问题,此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此外,何明强供述毒品所有人系杨战,但仅有其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认定,此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明强认罪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此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明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何明强贩卖毒品罪
2023-08-09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网 浏览:273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