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文才故意伤害

2023-08-09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网 浏览:2736次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陆文才,男,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含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文才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安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八年六月三日作出(2008)巢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陆文才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12月1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陆文才酒后窜至邻村将岳玉荣家窗户上的钢筋扳下偷走,岳玉荣的亲戚裴维福闻讯将其追上把钢筋拿回。当日下午16时左右,岳玉荣的女儿岳珍与岳玉莲到黄小庄村找陆文才论理,在朱丙兰家门口石子路上岳珍与陆文才首先相遇,岳珍用砖头砸伤陆文才便跑,陆文才追上岳珍,将岳推跌倒后拿起砖头砸在岳珍头部。岳玉莲见状持木棍从村子西边跑过来撕扯陆文才,陆文才抢过岳玉莲手上的棍子,殴打岳玉莲后逃离现场。岳珍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岳珍系颅脑损伤死亡;岳玉莲系T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原判依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文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陆文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审被告人陆文才上诉主要提出,被害人先用砖头将其砸伤有明显过错,且其是在酒后失控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主观恶性一般,到案后亦愿意认罪服法,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陆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9日下午13时许,家住含山县环峰镇张公社区黄小庄村的上诉人陆文才,酒后窜至相邻的芮家岗村将村民岳玉荣家窗户上的钢筋扳下偷走,村民裴吉香发现后告诉了岳玉荣的亲戚裴维福、岳玉莲夫妇。裴维福在村子东面公路上追到陆文才,将陆偷盗的钢筋拿回。当日下午16时许,岳玉荣的女儿岳珍听岳玉莲讲述此事后同岳玉莲到黄小庄村找陆文才论理。在黄小庄村村民朱丙兰家门口石子路上,岳珍与陆文才先相遇,岳珍用砖头砸陆文才面部一下跑走,陆文才追上岳珍将岳珍推跌倒在朱丙兰家田中后,捡起一块砖头猛力砸击岳珍头部,致岳珍躺在地下不动。岳玉莲见状持木棍过来撕扯陆文才,陆文才夺下岳玉莲手上的棍子,击打岳玉莲腰椎等部位后逃离现场。岳珍被送到医院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岳珍系颅脑损伤死亡;岳玉莲系T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陆文才供述:其偷岳玉荣家窗户上钢筋已被拿回,后两个女的到村里来找,一年轻的先用砖头把其头砸伤,其将她推跌倒,捡一块砖头在她头上砸一下,其砸得很重。后又夺取另一年龄大的妇女的棍子,也把她打伤。
  2、被害人岳玉莲陈述:其与岳珍到黄小庄村找陆文才,岳珍与陆文才相遇,陆文才先将岳珍推倒,后又用砖砸岳珍头部致岳珍不动。陆文才又把其打伤。
  3、证人证言
  (1)朱丙兰、冯胜翠证实:陆文才有小偷小摸的恶习。案发当日下午,邻村的两个女的到村里找陆文才,年轻女子拿一个小砖头砸一下陆文才就跑,被陆文才撵上推跌倒在田里,陆文才又捡一块砖头砸在她的头上,砖被砸断两节,年轻女子被砸后就不行了。陆文才又夺取另一妇女的棍子将她打伤。
  (2)裴维林证实:其到现场后,见被害人趴在田沟里,面部右侧有一处淤血,身边有一块砖断成两截。陆文才平时表现不好。
  (3)孙林、裴维福证实:其等人将岳珍、岳玉莲送到医院,岳珍已死亡。
  (4)陆文友、陈真友、鲁兆莲证实:陆文才平时酒后控制不住情绪,容易滋事。陆文友另证实陆文才家族无精神病史。
  (5)陆宗友证实:陆文才当天中午在其家喝了酒,陆文才一贯表现不好。
  (6)汪茂金、刘先友证实:陆文才在看守所表现正常,还讲用砖砸死了一个女人。
  4、合肥市精神疾病医院司法鉴定书证明,被告人陆文才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含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岳珍系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岳玉莲T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
  7、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陆文才、被害人岳珍的出生时间、户籍所在地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文才盗窃被害人岳珍家窗户上的钢筋被追回后,在岳珍与被害人岳玉莲找其论理时,因被岳珍用砖砸击面部及被岳玉莲撕扯,而持砖砸击岳珍头部,持木棍殴打岳玉莲,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发生的因素,对陆文才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陆文才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陆文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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