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忠秀,女,1953年1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身份证号码(略)。系死者郑书龙之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继娟,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身份证号码(略)。系死者郑书龙之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凤兰,女,1934年2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身份证号码(略)。系死者郑书龙之母。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登芳,女,汉族,农民,住汉阴县城关镇杨家坝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阮鉴,曾用名阮僵阮剑,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身份证号码(略)。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2008年6月26日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石泉县长健祥源石英砂厂。
法定代表人阮鉴,该厂厂长。
本院在对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阮鉴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审理终结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忠秀、郑继娟、张凤兰于2008年11月17日以"郑书龙在石泉县长健祥源石英砂厂做工期间患矽肺病,经诊断为三型矽肺,郑书龙于2003年4月5日死亡"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阮鉴及被告单位石泉县长健祥源石英砂厂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24781.35元。
经查,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被告人阮鉴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指控时,其被害人没有郑书龙,本院在审理中亦未审查出郑书龙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事实存在。而且,本案当事人亦未就相关劳动争议提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忠秀、郑继娟、张凤兰在本案刑事判决作出并宣判后,向本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且郑书龙非本案被害人,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不符合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同时,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属劳动争议范畴,未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相悖,也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条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忠秀、郑继娟、张凤兰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忠秀、郑继娟、张凤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审判长张安友
代理审判员唐华山
人民陪审员左洪新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丹侠
附法条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八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阮鉴案刑事附带民事驳回起诉裁定
2023-08-09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网 浏览:273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