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丹峰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08-09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网 浏览:2736次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丹峰,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住北京市。原系湖南省张家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贺晓辉、陈丹,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9日以株检公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丹峰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青、张晓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丹峰及其辩护人贺晓辉、陈丹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0月24日退回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2016年10月31日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程丹峰利用其岳父苏某担任中共江西省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3年3月)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廖某某、范某某、上官某某(均另案处理)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三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47.6万元、港币10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收受廖某某所送人民币200万元
廖某某系江西省吉阳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2010年2月,江西省吉阳房地产公司以2.95亿元竞得江西省吉水县城北新区W-05-06地块。因资金紧张,廖某某多次向吉水县政府请求分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因违反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委的规定,未获批准。2010年6月,廖某某送给程丹峰人民币200万元,请托程丹峰协调此事。程丹峰予以收受,先后向江西省吉安市、江西省财政厅相关领导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
2014年6月,苏某接受组织调查。为逃避调查,程丹峰于2014年7月通过妹妹程某某将200万元退给廖某某,并与廖某某约定在组织调查时将200万元说成是借款,已经归还。2014年9月,程丹峰在接受中央纪委谈话时将廖某某所送200万元说成是借款。此后,程丹峰委托上官某某转告了廖某某。2014年底,程丹峰当面要求廖某某将200万元说成是借款。
(二)收受范某某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7.6万元
2009年至2012年,范某某的北京博瑞莱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收购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的江西江联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联公司)94.33%股权过程中,范某某请托程丹峰向江西省南昌市相关领导打招呼协议出售,未获同意;后又请求在挂牌出售时附加对己有利的条件,排除竞争,得到南昌市相关方面的支持,最终北京博瑞莱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顺利地收购了江联公司94.33%股权。为感谢程丹峰,范某某2010年先后三次送给程丹峰人民币共计150万元,程丹峰予以收受;2012年送给程丹峰江联公司股份80万股(价值人民币377.6万元),由程丹峰妹夫吴某代持。2013年1月、2014年8月程丹峰先后获得分红41.6万元、38.4万元。2016年,江联公司以800.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程丹峰所持的股份。
苏某案发以后,程丹峰担心自己收受范某某财物的事情暴露,2014年底在北京鸿灏阁茶楼与范某某、吴某商量,若组织调查,要隐瞒程丹峰接受范某某送的江联公司股份的事实。
(三)收受上官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220万元、港币10万元
2010年,上官某某认识了苏某女婿程丹峰。2011年至2012年,程丹峰接受上官某某的请托,先后找江西省共青城市、抚州市相关领导打招呼,为上官某某在江西省共青城市、抚州市进行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等方面帮忙。为感谢程丹峰帮忙,上官某某在2011年先后两次送给程丹峰人民币220万;2013年送给程丹峰港币10万元,程丹峰均予以收受。
2014年上半年,上官某某得知中央纪委在调查苏某的消息后,找到程丹峰要求退钱,程丹峰安排其妻苏某某分两笔转账退给上官某某人民币225万元,并与上官某某约定,组织调查时谎称是借款,已经归还。2014年9月,程丹峰接受中央纪委谈话调查,将上官某某送给他的200万元谎称是借款,并再次要上官某某在组织调查时,谎称是借款,已经归还。
另查明,程丹峰于2009年违法收受裘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53.8186万元;2011年违法收受李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96.95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丹峰退缴赃款人民币550万元。检察院另扣押了被告人程丹峰人民币800.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廖某某、范某某、上官某某等人的证言;2、银行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程丹峰的供述与辩解。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程丹峰利用其岳父苏某担任江西省委书记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廖某某、范某某、上官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丹峰利用影响力受贿人民币947.6万元、港币10万元,以及违法所得的753.527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丹峰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收受廖某某、上官某某两人的钱,在立案之前已经退回,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丹峰的辩护人贺晓辉、陈丹辩称:
1、对检察机关指控程丹峰犯罪罪名没有异议。
2、程丹峰的双规时间:根据程丹峰本人反映,其于2015年11月16日到湖南省纪委,17日正式审问,26日正式双规,但是省纪委的材料是证明于2015年11月16日对程丹峰实施双规,与程丹峰本人反映的双规时间不一致。我们觉得当事人本人记忆的时间不会出现差错,而且双规时间问题事关程丹峰是否能被依法认定为自首,对程丹峰定罪量刑事关重大,请依法核实。
3、关于程丹峰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根据程丹峰反映,其在双规之前主动将所有犯罪事实交代完毕,同时当时的办案人员也希望他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争取以自首论。鉴于上述事实,其请求贵院会同省纪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希望能认定其自首。
4、关于范某某所送80万股份的价值认定问题,80万股份当时是否价值377.5万元,请求法院查证。
5、被告人程丹峰及其家属积极、主动一次性全部退缴赃款,这充分说明其及家属认罪态度好,请求依据两高院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程丹峰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丹峰系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共江西省委原书记苏某的女婿(2007-2013年任职中共江西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010年-2011年期间,程丹峰利用苏某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廖某某、范某某、上官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该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5.2万元、港币1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程丹峰收受廖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的事实。
2008年,廖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程丹峰。2010年2月,由廖某某实际控股的江西省吉阳房地产公司以2.95亿元竞得江西省吉水县城北新区W-05-06地块。2010年3月,廖某某因资金紧张多次向吉水县政府申请分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首付款后分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建设。吉水县政府告知廖某某,其申请事项违反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不同意其请求。廖某某遂想到请程丹峰出面帮助协调,并准备送给程丹峰200万元,以获得程丹峰的帮助。
2010年6月,廖某某安排其司机廖某1从廖某某的吉安市农商银行账户取款200万元。次日,廖某某把这笔钱带到北京,放在其住宿的中国武警司令部招待所房间内,打电话请程丹峰在招待所楼上的湘鄂情饭店吃晚饭,饭后,廖某某从他车尾箱里将事先用两个编织袋装好的200万元人民币搬到程丹峰车上送给程丹峰,程丹峰收受后将这笔钱存放在其家里的地下室。2010年8月,程丹峰将其中的1245000元存入以其父亲程某的名字办理的中国银行账户,剩余资金交给其妻子苏某某分多次存入银行和用于家庭开支。
不久后,廖某某约程丹峰在北京吃饭,告诉程丹峰他在吉水县购买土地的情况,请程丹峰向时任吉安市市长王某打招呼,帮助其解决分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并将其公司向吉水县委、县政府出具的《关于请求协商城北新区2010-002地块相关事宜的申请》交给程丹峰。程丹峰看后表示答应帮忙,并打电话给王某讲了此事,王某答应先了解一下情况。过了一两天,王某给程丹峰回复说这件事不好办,程丹峰将王某的回复告诉了廖某某。
2010年下半年,廖某某再次请托程丹峰出面向江西省财政厅厅长胡某打招呼帮助其协调此事,程丹峰答应了。不久后,程丹峰到南昌滨江宾馆开会,介绍廖某某与胡某见面,并当面请胡某为廖某某协调分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分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胡某答应了。第二天,胡某向相关人员过问情况之后,答复程丹峰这件事因违反政策无法办理,程丹峰转告了廖某某。
2014年6月,苏某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7月,程丹峰和廖某某为逃避调查,商量决定由程丹峰将200万元钱退给廖某某。程丹峰遂安排其妹妹程某某转账200万元至廖某某指定的廖某2银行账户,并打电话与廖某某串供,约定如果组织调查的话就讲这笔钱是借款,已经还了。2014年9月,程丹峰在接受中央纪委谈话时将廖某某送的200万元说成是借款,并委托上官某某转告廖某某,如果组织调查,要廖某某按照这个说法讲。2014年底,廖某某约程丹峰在北京见面,程丹峰又把其接受中央纪委谈话时的说法跟廖某某讲了一遍,要廖某某今后组织找其谈话时按照其说法讲。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一、证明收受廖某某200万贿赂事实的证据。
1、证人证言
(1)廖某某的证言:2010年6月,我安排廖某1取款200万元,带到住宿的北京武警招待所,用两个编织袋将这200万元装好,送给程丹峰,程丹峰予以收受。
(2)廖某1的证言:2010年6月5日,廖某某安排我在廖某某的账号为XXXXXX的农商银行账户上分三次共计取款20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廖某某。 (3)苏某某的证言:大概2010年下半年,程丹峰交给苏某某几十万元现金,其先后多次将部分资金存入其公婆程某、朱某某的光大银行账户,部分用于家庭开支。
2、书证:
(1)廖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200万取款记录复印件证明:廖某1代廖某某于2010年6月5日在吉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XXXXXX)分三笔取款共计200万元的事实。
(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招待所出具的廖某某入住《证明》复印件证明:2010年6月6日至2010年6月7日,廖某某入住该招待所,印证送200万元钱给程丹峰的地点。
(3)程某的中国银行交易凭证复印件证明:印证程丹峰供述的收钱后使用其父亲程某的账户(XXXXXX)在2010年8月4日、5日先后存入5千、74.5万、50万,共计125万的事实。
(4)程某光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证明:苏某某使用程某的光大银行账户(XXXXXX)在2010年下半年进行现金交易的事实。
(5)廖某某、程某车辆信息复印件证明:印证廖某某送200万现金给程丹峰时所驾驶的车辆为廖某某名下登记的奔驰车;印证程丹峰收受廖某某所送200万元现金时驾驶的车辆系其妹妹名下登记的帕萨特车。
3、被告人程丹峰的供述:2010年6月,廖某某在北京武警招待所院内将两个编织袋包装好的200万元人民币放到车上送给我,收受后,将这笔钱放在家里的地下室。2010年8月,我将其中的100余万元存入程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剩余部分交给妻子苏某某分多次存入银行和用于家庭开支。 二、证明被告人程丹峰利用苏某的职务、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廖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
1、证人证言
(1)廖某某的证言:2010年4月,因为吉水县国土局回复我们公司不能分三期支付土地成交款和支付首付款后先期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后,我就想到程丹峰是苏某的女婿和他搞好关系,以便以后请他出面帮忙协调这件事。之后我到北京请程丹峰向吉安市市长王某打招呼帮助其办理吉水县土地分三期付款和按比例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程丹峰答应了。他与王某联系之后,告诉我说这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不好办理。不久后,程丹峰到南昌滨江宾馆开会,介绍我与时任江西省财政厅厅长的胡某认识,并当面请胡某为我协调办理此事,胡某答应了,并向时任吉水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曹某某了解情况后,回复这件事情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好办理。
(2)王某的证言:2010年8月份左右,程丹峰打电话给我介绍自己是苏某的女婿,并讲他一个姓廖的朋友在吉水县购买了一块土地,在办手续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请我帮忙过问一下。因为考虑到程丹峰是苏某的女婿,不好直接拒绝。在几天之后,我回复程丹峰这件事情不好办。
(3)胡某的证言:2010年,程丹峰在南昌滨江宾馆开会时,程丹峰请我帮助廖某某协调其吉水县土地分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按比例分割办证的事情,我答应先了解一下情况。第二天,我向时任吉水县长刘某某、常务副县长曹某某过问了这件事。
(4)刘某某的证言:2010年,我和曹某某一起到江西省财政厅向胡某汇报工作,胡某向其了解廖某某在吉水县购买土地的事情。我讲廖某某提出分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按付款比例分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违反土地、财政政策规定。
(5)曹某某的证言:2007年至2010年11月份任吉水县常务副县长,分管财政、城建、国土工作。胡某向他和刘某某过问廖某某在吉水购买的土地事情,刘某某告诉胡某这是违反国土资源部的规定。
(6)曾某某的证言:廖某某的江西吉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拍卖到了该县检察院旁边的一块地。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成交价款。2010年3、4月份,廖某某找到曾某某要求分期付款、按照缴款比例分割发证,曾某某告诉廖某某其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的。该局最终取消了该公司的竞拍人资格,并没收了竞买保证金。 (7)黄某某的证言:2010年3月,廖某某的江西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吉水县委、县政府写了《关于请求协商城北新区2010-002地块相关事宜申请》,吉水县委县政府将这份申请转给国土局办理,国土局书面回复其中"分三期付款和按照比例分割发证"的申请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2、书证
(1)吉水县W-05-06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意出让批复、拍卖出让方案、出让转让规划设计条件、出让公告和补充公告、竞买人报名表复印件证明:江西省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吉水县国土局与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成交确认书、吉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请求协商城北新区2010-002地块相关事宜申请》、吉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请求协商城北新区2010-002地块相关事宜申请〉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吉水县国土局给吉阳房地产公司的告知书、吉阳房地产公司《关于请求解决吉阳地产与政府相关问题的申请》、吉水县国土局《关于城北新区2010-002地块情况的请示》、吉水县国土局对吉阳房地产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廖某某、吴某1的户籍资料、江西省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复印件。
廖某某实际控制的吉阳房地产公司在2010年2月9日以2.9亿余元的价格竞拍到吉水县的W-05-06地块后,向县委、县政府申请分三次缴纳土地价款、分期办理土地使用证,因为违反国家政策,该县委、县政府不同意廖某某的申请。由于吉阳房地产公司一直未缴纳土地价款,最后该地块被收回。
(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等规章文件复印件。证明: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以上书证证明:廖某某向程丹峰请托的分三次缴纳土地价款、分期办理土地使用证事项系违反了国务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政策和规定。 3、被告人程丹峰的供述:2010年,廖某某到北京请我向王某打招呼帮助其解决吉水县土地分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按比例分批办证,我答应了,并打电话把廖某某的请求告诉了王某,请王某帮忙。王某答应先了解一下情况。2010年底,廖某某请我找时任省财政厅厅长的胡某帮助协调此事,我答应了。不久后,我到南昌滨江宾馆开会,介绍廖某某与胡某见面,并当面请胡某关照廖某某分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按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开工建设,胡某表示答应。
(二)、收受范某某所送人民币15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355.2万元的干股。
2008年,范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程丹峰。2009年初,范某某得知江西江联能源环保公司(2012年更名为江联重工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江联公司)改制的消息,拟出让江联公司94.33%的国有股权。范某某遂开始筹备收购江联公司,在北京鸿灏阁茶楼多次请托程丹峰出面向南昌市政府的主管领导打招呼帮助其收购江联公司,并许诺如果收购成功的话会感谢程丹峰,程丹峰表示答应。2009年8、9月份,范某某请托程丹峰向南昌市常务副市长兼南昌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赵某某打招呼,请赵某某关照把江联公司改制资产协议出让给范某某,程丹峰答应了。不久后,程丹峰到赵某某的办公室跟赵某某讲其朋友范某某准备收购江联公司,能否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收购,赵某某答应先了解一下情况。第二天赵某某对程丹峰讲看上江联能源环保公司的企业比较多,不能协议出让,只能采取公开挂牌的方式,程丹峰转告了范某某。
协议出让方式被否掉之后,范某某准备通过公开挂牌竞买江联公司改制资产,在鸿灏阁茶楼请托程丹峰向赵某某和时任南昌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吴某2打招呼帮助其收购江联公司,提议江联公司改制资产出让时不带土地出让,同时设置"摘牌企业要求是世界500强或中国制造业200强"条件,排除其他竞争者,以利于其收购,程丹峰答应了。不久后,程丹峰和范某某到南昌约赵某某一起吃宵夜,程丹峰当面请赵某某关照范某某收购江联公司,在出让改制资产的时候不带土地出让,同时设置"摘牌企业要求是世界500强或中国制造业200强"的条件,赵某某表示会支持,并在改制方案上报审批的时候,同意改制方案通过。
在收购江联公司的过程中,范某某约程丹峰和吴某2在鸿灏阁茶楼喝茶,程丹峰请吴某2支持范某某收购江联公司,出让改制资产时不带土地出让,同时设置"摘牌企业要求是世界500强或中国制造业200强"的条件,吴某2表示尽可能支持,并在南昌市国企改制办讨论江联公司改制方案时,吴某2表态支持这个方案。
2010年,范某某以北京博瑞莱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了江联公司94.33%的国有股份。2010年底,范某某约程丹峰在北京鸿灏阁茶楼喝茶,并讲感谢程丹峰帮助其收购江联公司,他会送给程丹峰500万元人民币,程丹峰同意了。之后,范某某在鸿灏阁茶楼先后三次送给程丹峰150万元人民币,程丹峰均予以收受,并交给苏某某保管。2012年6月,范某某送给程丹峰江联公司80万股份,当时价值人民币355.2万元,股权登记在程丹峰妹夫吴某的名下。2012年和2013年,江联公司给程丹峰分红80万元人民币,2015年初,江联公司实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程丹峰持有的80万股增长为120万股。
苏某案发以后,程丹峰担心自己收受范某某钱物的事情暴露,为掩饰犯罪事实,2014年底程丹峰在北京鸿灏阁茶楼与范某某、吴某串供,如果组织调查,不要讲范某某给他送过钱,程丹峰在江联公司的股份就说是吴某为范某某代持的。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一、收受范某某505.2万元的证据有:
1、行贿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底,我在鸿灏阁茶楼对程丹峰讲:"感谢你收购江联时帮了忙,我送你500万元,以后还请继续关照"。程丹峰答应了。之后我在鸿灏阁茶楼先后三次送给程丹峰150万元人民币。2012年5月,我将江联公司的80万(价值355.2万元)股份通过股权转让协议送给程丹峰,该股份登记在吴某的名下,范某某操办了股权转让事宜。2012年和2013年,江联公司给程丹峰共计分红80万元。2015年,江联公司实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程丹峰持有的80万股增长为120万股,价值约800万元人民币。
2、书证
(1)江联股份公司2012、2013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决议以及2012、2013年该公司各股东的利润分配明细表复印件。证明:2012、2013年度,程丹峰以吴某名义所持的80万股份分别获得分红41.6万、38.4万。
(2)吴某的招商银行交易凭证复印件、程某的光大银行交易凭证证明:吴某招商银行账户于2013年1月25日收到陈某某转账汇入的分红41.6万元,于2013年1月31日将该41.6万元钱转给向程某光大银行的账户;2014年8月14日,该账户收到江联公司转账汇入38.4万元,2014年8月16日,吴某连同程丹峰需要的借款共计转账100万到朱某某账户。
(3)江联股份公司对吴某的120万股股权转让价格说明以及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复印件证明:江联股份公司对吴某所持的120万股进行价格评估后,以800.35万元购买该120万股。
(4)吴某所持江联股份分红书证证明:江联公司于2011、2012年分红80万元情况。
3、证人证言
(1)吴某的证言:2012年上半年,程丹峰借用我的身份证认购了一些股份,本人实际并没有入股,也没有签订股份转让协议。2013年1月,收到分红41.6万后转账到程某账户。2014年8月收到分红38.4万,后程丹峰、苏某某找自己借款,就连同这38.4万元一共转账100万元到朱某某的银行账户。2014年底或2015年初,程丹峰约他到鸿灏阁茶楼见面,介绍其与范某某认识,并告知我系为范某某代持股份。
(2)苏某某的证言:程丹峰多次拿过现金给我,也有几十万的大额现金的情况,具体给了多少次,总共是多少,我记不清楚了。他陆陆续续给我的钱,我都用于家庭投资了。范某某送给程丹峰一些股份,登记在吴某的名下,先后分红40多万、30多万,分红的钱由吴某的账户转来后分别打在程某、朱某某的银行账户上。
(3)范某的证言:2012年初,我根据范某某的安排起草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北京博瑞莱科技投资公司持有的江联公司80万股转到吴某名下。该80万股份有两次分红(共计80万)。2013年通过我婶婶陈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416000元分红款到吴某账户,2014年从江联公司账户转账384000元分红款到吴某账户。2015年初,江联公司实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吴某名下的80万股增长为120万股。
(4)2016年10月24日检察机关找范某补充调查证言,证明范某某转给吴某的80万股份计算标准(附江联公司2010、2011年审计报告),该两份证据于2016年11月1日经过质证认定。
4、被告人程丹峰的供述:2010年范某某收购江联公司后,约我在鸿灏阁茶楼喝茶时讲他会送给我500万元表示感谢,我同意了。2010年底之后的一年多时间,范某某在鸿灏阁分多次送给我150万元现金,我收受后交给了苏某某。2012年5、6月份,范某某将江联公司的80万股份送给我,要范某某登记在吴某的名下。2013年和2014年,江联公司先后两次分红给我,每次四、五十万元。
苏某接受组织调查以后,程丹峰和范某某、吴某在鸿灏阁茶楼商量如果将来调查这件事,就讲这80万股是吴某帮范某某代持的。
二、程丹峰利用苏某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范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有:
1、行贿人范某某的证言:2009年上半年,其多次请托程丹峰出面帮助其收购江联公司。我考虑到收购江联公司需要得到南昌当地政府的支持,我就想程丹峰是时任江西省委书记苏某的女婿,在江西当地有很强的影响力,和他讲收购江联公司,并许诺收购成功后会重重感谢程丹峰。程丹峰表示答应。我就请程丹峰出面向赵某某打招呼帮助其以协议出让的方式收购江联公司,程丹峰答应了,并到南昌找赵某某支持范某某协议收购江联公司,赵某某没有同意。
我就再次请程丹峰出面向赵某某和吴某2打招呼在江联公司出让时不带地出让、设置摘牌企业要和世界500强有投资或业务关系的条件,程丹峰答应了。之后,程丹峰和范某某到南昌约赵某某吃宵夜,程丹峰请赵某某关照范某某收购江联公司并设置上述条件以帮助范某某成功收购,赵某某答应尽量考虑这两点请求,支持范某某收购江联公司。后来,吴某2到北京出差的时候,范某某约程丹峰和吴某2在鸿灏阁茶楼喝茶,程丹峰请吴某2关照范某某收购江联公司,在出让时不带地出让,设置摘牌企业要和世界500强有投资或业务关系,吴某2答应尽量帮忙。范某某还请了程丹峰去南昌市找曾某1副市长、国资委主任王某某打招呼,支持收购江联公司一事。
我还找程丹峰请托了吴某2的事情。南昌市政府副秘书长、国企改制办主任,他曾经为了运作提拔的事情,特意跑到北京,要我安排程丹峰和他见面。我安排他们俩在"鸿灏阁"茶馆见面,期间吴某2向程丹峰介绍了他的个人经历和工作业绩,并委婉的提出想找苏某书记汇报工作的想法。
2、证人证言
(1)赵某某的证言:2009年年中的一天晚上,苏某书记的女婿程丹峰到其办公室讲他的一个朋友想收购江联公司,能否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收购,赵某某答应先了解情况。第二天,赵某某了解情况后,答复程丹峰不能协议收购。不久后,程丹峰和范某某到南昌约赵某某吃宵夜,程丹峰对赵某某讲江联公司出让的时候能否不出让土地,同时规定只有和世界500强企业有合作关系公司才能参与竞争,赵某某讲到时候再看。之后在江联公司改制方案上报审批的时候,赵某某同意了。
(2)吴某2的证言:2009年年中,范某某请他和程丹峰在北京鸿灏阁茶楼喝茶,程丹峰请其支持范某某收购江联公司以及设置收购条件:改制资产出让时不带地出让,同时规定要有能力引进世界500强的企业才能参与竞争。吴某2答应了,并在南昌市国企改革办讨论时表态支持。没有特意给范某某帮什么忙,但是程丹峰毕竟是苏某书记的女婿,程丹峰既然出面打招呼要我关照,我无论如何还是会考虑。因此,范某某、李某某因为一些事情来找我,只要不违反原则都给予了关照和支持。
2009年,范某某提出介绍我和程丹峰认识,说程丹峰或许可以在提拔升迁的问题上帮帮忙,认识一下没有坏处。后来有一次在北京,范某某就约了程丹峰过来。当时范某某说了我的情况,请程丹峰有机会帮我升迁提拔,我自己也介绍了自己的工作经历,并请程丹峰帮忙。程丹峰当时没有明确答应帮,只说了尽可能,但是不能保证有效果。过了一段时间,我来北京办事,这一次我主动联系了程丹峰,约他在上次的那家茶楼又见了一面,这次我又跟程丹峰说了一下我自己提拔升迁的事情,详细介绍了一下我的个人经历,问程丹峰是否有机会帮忙,这次程丹峰说的就比较明确了,意思是有些事他确实无能为力。
(3)王某某的证言:程丹峰请曾某1副市长、我关照和支持范某某的公司收购江联公司一事。考虑到程丹峰是苏某书记的女婿,不想得罪苏某,因此在江联公司改制过程中,范某某、李某某提出的请求,只要不违反大原则都尽可能的给予了关照。后范某某的公司在设置和修改挂牌条件时,王某某分别向吴某2和赵某某请示,吴某2和赵某某都表示没有异议。
(4)曾某1的证言:苏某书记的女婿程丹峰请我在范某某、李某某收购江联公司的事情上多关照。
(5)邱某某的证言:为了能使南昌市高新区出让400亩土地给范某某的江联重工,程丹峰找到我打招呼。范某某和程丹峰说要我帮忙和关照,考虑到程丹峰是苏某的女婿,不便当场拒绝就表态会关心企业的发展。
(6)胡某的证言:2012年左右,程丹峰找到南昌市书记邱某某协调范某某的江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地一事,邱某某当场表示会支持。
3、书证
江联公司股权出让给北京博瑞莱公司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1)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南昌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复印件证明:南昌市根据江西省国资委、江西市政府国企改革和发展事实办法成立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以推进国企改革。
(2)江西江联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证明: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联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均决定依照程序转让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的江西江联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94.33%股权公开挂牌出让。
(3)南昌市国资委的讨论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改革方案会议记录以及提请南昌市政府《关于提请批复<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改革重组实施方案>的请示》、提请南昌市国企改革办《关于提请批复<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全民所有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请示》、南昌市政府、南昌市国企改革办对上述两个方案同意的批复、股权转让挂牌的请示以及南昌市国资委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复印件证明:南昌市政府、国企改革办同意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重组、异地扩建发展等改革方案证,同意江联公司转让其所持的94.33%的股份。
(4)北京的雷岩公司与通用电气(GE)公司关于投资江西江联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复印件证明:李某某的雷岩投资有限公司持股的北京博瑞莱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世界500强企业下属的通用亚洲投资公司有合作协议。
(5)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江联公司与北京博瑞莱公司股权转让交割单、产权交易合同、北京博瑞莱公司申请价格优惠的请示、南昌市政府及市国资委对该股权转让价格事宜的相关回复文件、北京博瑞莱公司支付1.959亿元的财务凭证复印件证明:北京博瑞莱公司受让了江联公司的94.33%的股权,成交价格为2.1742亿元,经向南昌市政府、市国资委申请优惠,北京博瑞莱公司最终支付的股权受让价格为1.959亿元。
(6)江联公司设置收购方条件的相关证据
〈1〉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转让所持股份的收购方条件的变化的书证。证明: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情况告知书以及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的江联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人条件证明:2009年12月3日,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所持股份收购方的条件之一是世界500强或者是中国制造业200强及所经营投资的企业,其技术、产业、市场应与江西江联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行业相关联。
江联公司修改受让人条件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以及向南昌市国资委关于修改股权受让人条件的请示证明:2009年12月25日,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定修改其股权出让的受让人条件为江西江联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让方或者其控股股东有能力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制造200强,或所经营、投资的企业,并将该事项报南昌市国资委。
〈2〉《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交易操作规则》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法公平竞争的内容。范某某作为受让方,违法公平、公开原则,通过违法手段与受让方一同设置收购方条件。
4、被告人程丹峰的供述:2009年,范某某跟我说他看中了江西的江联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想收购这家公司,他说已经和企业有沟通,和南昌市国资委也有沟通,就是希望南昌市政府能够支持他的收购,请我跟他一起去趟南京,出面见一下南昌市的副市长,我答应了。一天晚上,我到赵某某的办公室讲其朋友范某某准备收购江联公司,能否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收购,赵某某答复先了解情况。第二天,赵某某讲只能采取挂牌出让的方式,不能搞协议出让。一段时间后,范某某请托我向赵某某打招呼在江联公司出让时不带土地出让,同时规定收购者必须和世界500强或行业多少强有投资合作关系,以利于其收购江联公司,我同意了。之后我和范某某到南昌约赵某某吃宵夜,程丹峰请赵某某关照范某某收购江联公司,改制时不带土地出让,同时规定收购者必须是世界500强或与其有投资合作关系的企业,赵某某表示答应。范某某约吴某2和程丹峰在鸿灏阁茶楼见面,程丹峰请吴某2关照支持范某某收购江联公司,改制时不带土地出让,规定收购者必须是世界500强有投资合作关系的企业,吴某2答应了。
(三)、收受江西商人上官某某2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港币的事实和证据。
2010年,上官某某经廖某某介绍认识程丹峰。2011年5、6月份,上官某某在北京鸿灏阁茶楼请程丹峰帮忙关照其到江西投资房地产项目,程丹峰表示答应。当日,上官某某在鸿灏阁茶楼送给程丹峰人民币20万元,程丹峰收受后带回家交给苏某某保管。
2011年6月,程丹峰约上官某某到江西省共青城市,向时任市委书记李某1介绍了上官某某,要李某1有合适的项目给上官某某做,李某1答应了。当天晚上,上官某某介绍抚州市时任市委常委、副市长陈某1认识了程丹峰,并请托程丹峰向抚州市委书记甘某某或苏某说请,帮助陈某1提拔为抚州市常务副市长,程丹峰答应了。一段时间后,上官某某到共青城看中了南湖路旁的一块土地,请李某1关照其购买该地开发房地产项目,李某1答应了,并组织相关部门开会协调将这块地列入2011年重点建设项目挂牌出让。2011年11月16日上官某某的天福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挂牌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开发共青新天地房产项目,之后上官某某多次找李某1支持该项目的土地规划方案和拆迁工作,李某1均表示答应,并为上官某某协调落实。
2011年9月份左右,程丹峰调到湖南有色金属管理局工作后,上官某某到长沙请程丹峰向抚州市时任市委书记龚某某和市长张某某打招呼加快其抚州抚纺项目的拆迁进度,程丹峰答应了,并通过胡某联系了龚某某。过了一两天,程丹峰、上官某某和胡某一起到了抚州汝水宾馆,程丹峰向龚某某、张某某介绍了上官某某,并请龚某某、张某某关照加快推进上官某某在抚州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进度,龚某某和张某某答应了,并当场安排陈某1负责协调加快拆迁进度。
2011年11月,上官某某通过其前妻李某2的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人民币送给程丹峰,程丹峰收受后交给苏某某保管。
2012年,李某1请上官某某找程丹峰向苏某推荐自己担任九江市委副书记,上官某某答应了,并把李某1的请托转告了程丹峰,程丹峰表示答应。
2012年,上官某某请程丹峰一起到萍乡考察项目,萍乡市时任市长陈某2请上官某某向程丹峰在苏某面前推荐其担任萍乡市委书记,上官某某答应了,并把陈某2的请托转告了程丹峰,程丹峰表示答应。
2012年,时任新余市委书记李某3请上官某某找程丹峰向苏某推荐自己提拔为江西省副省长,上官某某答应了,并把李某3的请托转告程丹峰,程丹峰表示答应。
2013年6月,程丹峰赴香港参加湖南"港洽周"活动路过深圳,上官某某到程丹峰住的酒店房间,送给程丹峰港币10万元,程丹峰收受之后交给苏某某保管。
2014年上半年,程丹峰得知中央纪委在调查苏某的消息后,与上官某某约定将其收受上官某某的20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退给上官某某。之后,程丹峰安排苏某某分两笔转账225万元人民币退给上官某某,并与上官某某串供,如果组织调查就讲是借款,已经还了。2014年9月,程丹峰接受中央纪委谈话调查,将上官某某送给他的200万元说成是借款,并再次与上官某某串供,如果以后组织调查,就讲这是借款,已经还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一、收受上官某某人民币220万元、港币10万元的证据:
1、行贿人上官某某的证言:2011年端午节前,我用一个红色袋子装了20万元人民币送给程丹峰。2011年11月,我送给程丹峰200万元人民币,并安排其前妻李某2转账到程丹峰提供的账户上。2013年,我在深圳送给程丹峰10万元港币。
2、证人证言
(1)李某2的证言:2011年11月,上官某某安排其转账200万元人民币到朱某某的银行账户。
(2)苏某某的证言:2011年11月,上官某某转账200万元过来,程丹峰就找了她要账号,她把一直使用的朱某某的账号给了程丹峰,后该账户收到从李某2的账户转来的200万元汇款。她将该笔200万元用于投资理财。2013年,程丹峰从香港出差回来,给了她10万元港币,将这10万元港币存入其香港汇丰银行账户。
3、书证
李某2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证实:2011年11月18日,李某2转账人民币200万元到朱某某的光大银行账户(账号:XXXXXX)。
4、被告人程丹峰供述:2011年5、6月份,上官某某送给我20万元人民币,我收下后带回家里交给苏某某保管。2011年11月,上官某某送给我200万元人民币,我收受后交给苏某某保管。2013年6月,上官某某在深圳送给我10万元港币,我收下后交给苏某某保管;2011年6月,我根据上官某某的请托,到共青城市引荐上官某某认识李某1,并要李某1关照上官某某在共青城市开发房地产项目;2011下半年,我根据上官某某的请托,向抚州市领导打招呼,请关照并加快上官某某在抚州项目的拆迁进度,龚某某和张某某均表示支持;2011-2012年间,上官某某为陈某1、李某1、陈某2、李某3等人提拔升迁的事,请我向我岳父苏某说请,我答应了;2014年3、4月份,上官某某约我在北京见面,讲苏某可能会被查,为了保险起见,最好把200万元钱退给他,如果将来问起来就说是借款。我答应将上官某某送的20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退还给上官某某,并多付一点利息。之后我安排苏某某转账225万元给上官某某。2014年9月,中纪委约谈我,我把上官某某送的20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说成是借款,并告诉上官某某,如果组织调查,要上官某某按照这个说法讲。
二、被告人程丹峰利用其岳父苏某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上官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
1、上官某某的证言:2011年底认识程丹峰之后,我就对程丹峰提出如果他和江西的一些地市领导熟悉,希望他介绍其到这些地市做一些房地产项目,程丹峰答应帮忙留意。2011年5、6月份,程丹峰约我到共青城,并介绍其与李某1认识,要李某1关照我在共青城投资项目,李某1答应了。后来,我和其他股东商量选定了共青新天地项目的这块地作为投资目标,我就去找李某1,表示我们看中了这块地,请他支持我们公司开发这个项目,李某1答应了。后来股东胡某1告诉我,李某1对建设局长打了招呼,让我们天福房地产公司投资这块地做开发。2011年10月份,我们选中的土地挂牌出让前,我们公司和共青城市规划局经过沟通商量,拿出了一个规划用地条件的初步方案,这是我们公司的几个股东在一起商量了下,决定由我去找李某1,请他支持我们的规划用地条件方案,并且在土地出让时候的价格尽量优惠一点。李某1当时答应去找有关部门研究协调。后来,最终挂牌时候的用地规划条件基本上就是按照我们提出的初步方案来设定的,有一点小小的改动,但是改动不大。土地摘牌一周,我们公司开始制作整个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以后,规划局表示共青城的规划设计都需要李某1书记点头才能通过。我就去找了李某1,把我们的设计方案图纸给他,请他支持我们的方案,李某1表示等他仔细看过之后再说。后来,我们的规划设计方案根据李某1的意见做了一些修改,然后就在规划委员会上顺利通过了。
2011年上半年,我请程丹峰向抚州市的领导打招呼加快其公司开发的抚州抚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进度,程丹峰答应了,并说他找了江西财政厅厅长胡某,胡某和龚某某、张某某比较熟悉,答应带我去找龚某某和张某某。2011年10月左右,程丹峰、胡某陪我一起到了抚州,市委书记龚某某、市长张某某、副市长陈某1一同接待了我们。程丹峰对龚某某、张某某介绍了我,说我和抚州市政府签订了协议,在抚州开发抚纺棚户区改造项目,请他们支持我们的项目,尤其是拆迁的问题上尽可能支持。事后,公司股东告诉我龚某某、张某某对这个项目确实比较支持。
2012年,上官某某请程丹峰向其岳父苏某说请,帮助李某1提拔为九江市委副书记,程丹峰答应了。
2012年,上官某某请程丹峰向其岳父苏某说请,帮助陈某2提拔为萍乡市委书记,程丹峰答应了。
2012年,我请托程丹峰向苏某说请,帮助李某3提拔为江西省副省长,程丹峰答应了。后来程丹峰告诉我他去问了苏某,李某3这次提拔副省长是没有希望的。事实上李某3也没有能当上副省长。
程丹峰是省委书记苏某的女婿,我送钱、送财物给他主要是因为我公司在共青城和抚州做项目,程丹峰都帮忙跟当地的主要领导打了招呼,项目都得到了当地主要领导的支持,是为了感谢他。因为我给程丹峰送了钱,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好,在我和程丹峰的交往过程中,李某1、陈某1、李某3、陈某2因为自己职务升迁上的事情,通过我找程丹峰帮忙,程丹峰之所以能够答应,也是因为我给他送钱了,和我的关系好。
2、证人证言
(1)李某1的证言:在其担任共青城市委书记期间,程丹峰带着上官某某到共青城来,并要我关照上官某某在共青城做项目,我答应。之后上官某某找到我协调,帮助其拿到共青城南湖路旁的一块土地进行开发,考虑到程丹峰打过招呼,我后来安排分管城建的沈某某副市长尽快把南湖路旁的这块土地拿出来挂牌出让。后来,上官某某顺利摘牌了。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上官某某请我支持其项目的规划方案和拆迁工作,我均表示答应,并予以支持。上官某某是程丹峰带过来的,程丹峰明确打了招呼要求我关照和支持,程丹峰是省委书记的女婿,他打了招呼,我肯定要尽可能的去支持。
(2)张某某的证言:2011年下半年,程丹峰打电话过来,说自己是苏某的女婿,上官某某在抚州摘牌了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请张某某多支持,张某某表示该支持的一定会支持。
(3)陈某1的证言:2011年下半年,程丹峰在抚州汝水宾馆请龚某某、张某某关照上官某某的抚纺棚户区项目,加快拆迁进度,龚某某、张某某表示会重视并指示我具体负责跟进这个项目。后我根据龚某某、张某某的要求,要分管副市长黄某1跟进并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进度。在拆迁过程中,上官某某找过我都出面协调了。
3、书证
(1)共青城天福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董事任职书、共青城开发区环保和城建局《关于三产公司南大店面周边地块启动改造的函》、共青城市关于南湖大道西侧地块出让的抄告单、地块基本情况、出让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天福房地产竞买报价单和申请书以及成交确认书复印件证实:2011年,上官某某的共青城天福房地产公司竞买到了该市南湖大道西侧地块,面积为41.089亩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事实。
(2)抚州市昌鹰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国有建设用地适用权成交确认书、抚州市抚纺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议书证实:2011年,上官某某的昌鹰公司竞拍到了抚纺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
4、被告人程丹峰的供述:2011年5、6月份,端午节前,上官某某到北京约我在鸿灏阁茶楼喝茶,请我关照其在江西做项目,我表示答应。2011年6月,我带上官某某到共青城市认识李某1,并要其介绍项目给上官某某做。我到抚州找龚某某和张某某打招呼要其支持上官某某的项目,龚某某和张某某均表示支持。2012年,我和上官某某到萍乡考察项目,上官某某请托我向苏某说请帮助陈某2提拔为萍乡市委书记,我答应了。上官某某曾请托我向我岳父苏某说请帮助李某1提拔为九江市委副书记,我也答应了。2012年,上官某某请托我向苏某说请帮助李某3提拔为江西省副省长,我答应了。
本案其他证据材料
1、程丹峰的户籍资料、与苏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干部任免表。
2、苏某的任免文书:苏某于2007年12月5日担任江西省委书记,2013年3月16日不再兼任江西省委书记。
3、线索交办函、案件移送函、线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审查起诉指定管辖批复证明:本案线索由湖南省纪委移送湖南省检察院,湖南省检察院受理后将线索交办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开展初查。2016年1月20日,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对程丹峰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2016年3月31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证人证言
苏某某、廖某某、上官某某、范某某、王某、胡某、曾某1、赵某某、吴某2、李某1等人均证实程丹峰系苏某的女婿。
另查明,程丹峰的妻子帮助程丹峰退缴赃款550万元人民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扣缴江联公司收购吴某所持80万股份的收购款800.35万元,扣缴程丹峰退还给廖某某人民币200万元,上官某某人民币225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
1、扣押财物清单、付款凭证以及暂扣款缴款书,800.35万元的扣押清单、非税收一般缴纳款书以及转账凭证、扣押决定书证明:范某某、范某收购程丹峰在江联重工持有的80万股,折合人民币800.35万元。
2、扣押清单、非税收一般缴纳款书证明:苏某某代程丹峰退缴赃款情况,检察院扣押赃款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丹峰利用其岳父苏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廖某某、范某某、上官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5.2万元,港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丹峰辩称"收受廖某某、上官某某两人的钱,在立案之前已经退回,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程丹峰收受廖某某、上官某某的钱后,没有及时退还或者上缴组织,而是交给其妻子保管。在其岳父接受组织调查后,迫于压力将钱退还,并且与廖某某、上官某某串通,将受贿款说成借款以达到逃避惩罚的目的,其行为已然既遂,故程丹峰的上述退还行为不影响对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对其诉求不予采纳。但其辩称"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的理由成立,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程丹峰的辩护人贺晓辉、陈丹辩称"程丹峰的双规时间有误,请法院查实;程丹峰是在双规之前主动将所有犯罪事实交代完毕,希望能认定其自首;关于范某某所送80万股份的价值认定问题,80万股份当时是否价值377.5万元,请求法院查证;被告人程丹峰及其家属积极、主动一次性全部退缴赃款,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请求依据两高院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程丹峰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程丹峰是2015年11月16日接受纪委调查,2015年11月26日纪委宣布对其实施双规,2016年1月19日纪委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受理。在这期间其交代了纪委已经掌握的收受廖某某和上官某某所送钱物的事实和纪委没有掌握的范某某所送钱物的事实。且其在检察院从第一次开始一直都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对程丹峰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以坦白认定,对于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80万股份如何计算价值的问题,范某某最初答应送给程丹峰是500万元人民币,其在送了150万元现金以后,范某某提出送股份给程丹峰,在获得程丹峰的同意后,范某某将350万元人民币折算成80万江联公司股份送给程丹峰,按照2011年江联公司审计报告,当时公司每股价值人民币4.44元,80万股为355.2万元,范某某为公司今后上市需要,在每股上私自溢价,80万股变成377.6万元,多出的22.4万元没有依据。本着对被告人有利原则,对程丹峰收受范某某的贿赂款以505.2万元计算。对于程丹峰的家属积极为他退缴赃款,依据两高院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程丹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程丹峰收受廖某某、上官某某、范某某的行贿款575万现金和江天公司80万股份的回购价值800.35万元以及80万股份分红80万元应予以没收。综上,对被告人程丹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丹峰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程丹峰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五十五万三千五百元,港币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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