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个量刑幅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对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2)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3)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对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散发小广告等介绍卖淫的。(3)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窃、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但最低不得少于非法所得额的二倍。对于非法所得额的二倍超过下列标准上限的,参照非法所得额的二倍确定罚金数额。
(1)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金。
(2)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金。
5.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2)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安徽省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最新量刑建议
2023-08-09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网 浏览:273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