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1.第一个量刑幅度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至二年刑期。(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校集体宿含实施强奸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构成强奸罪的,应当综合考虑强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1)被告人与被害人曾系恋爱关系,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的。(2)被告人与被害人曾系夫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的。(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安徽省强奸罪最新量刑建议
2023-08-09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网 浏览:273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