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个量刑幅度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数额巨大起点与数额较大起点差值的2%,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个人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十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一百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3)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个人集资诈骗一百人以上,或者单位集资诈骗二百人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4)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5)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6)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积极退赃,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减少基准刑30%以下。
(2)未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的,或者绝大部分赃款被扣押,被害人绝大部分损失被挽回的,减少基准刑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犯罪数额、存款人人数、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
(2)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七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至三十五万元罚金;判处十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3)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不低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
6.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安徽省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最新量刑建议
2023-08-09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网 浏览:273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