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份陈某某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了位于罗湖区的某栋别墅作为赌博的场所,并在该地址注册了一家餐饮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由陈某某担任。陈某某辩称其并不是该赌档的老板,其本人的工作内容仅仅是为参赌人员提供端茶倒水的服务,签订租房合同以及担任餐饮公司法人代表均是受老板的指使,其不能参与赌档的分红,而是领取固定工资,只不过因为担任了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资比其他同岗位工作人员的高点。2021年11月18日,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
特别提示: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没有必要为同案的其他人员"背锅"。由于涉案的知情人员较多,仅凭一人的口供想替人"背锅"也很难达到目的,到时"背锅"不成,反倒因为被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而失去提前获得人身自由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