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间接证据定案标准

2023-08-09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网 浏览:2736次
   

一、间接证据定案的法律沿革

中国大陆并没有独立的证据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散见于三部诉讼法及一些与程序相关的司法解释。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间接证据定案作了如下规定: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因为死刑案件较之普通案件在证据审查上相对更加严格,前述规定在普通案件中只起到借鉴作用,并不能完全适用。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间接证据定案作出如下规定: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可以看出,刑诉法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用了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定。

2018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其中第140条关于间接证据定案标准基本上继续延用了2012年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只在第(三)项修改为"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①]

二、职务犯罪审判实例

职务犯罪因为其犯罪具有隐蔽性私密性的特点,证据方面也呈现出不太容易存在客观的直接证据的特点。那么在审判过程中,在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充分性及逻辑严谨性方面很容易引起控辩双方的争议。

以下以职务犯罪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一)周某受贿案[②]

1. 起诉指控

被告人周某,原任郧西县教育局副局长,2015年7月20日被逮捕。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如下:

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周某在担任郧西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校长、郧西县教育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发包、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并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

2. 辩护意见

被告人周某辩称:起诉书指控我2005年腊月收受王某所送5万元现金不属实。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26.5万元受贿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关于收受王某5万元部分):
对指控被告人2005年底收受王某现金5万元这一情节应不予认定。被告人周某2005年底收受王某所送5万元一事,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的内容与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是不完全一致的。对是否收受这5万元,被告人在第一次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中没有内容反映,在后四次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中被告人均以不同的方式予以否认。本案指控被告人收受王某此5万元贿赂,仅有证人王某一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被告人收受该5万元应不予认定。

3. 法院观点

事实认定: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出示的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周某的五次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周某均认可2005年腊月收受工程老板王某所送现金5万元。但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周某5次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的讯问内容却与该5次笔录记载的不完全一致。第一次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无该5万元的讯问情况,后四次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出周某对该5万元不予认可以及为了争取有个好的态度,只得认可等内容。但该"不予认可以及为了争取有个好的态度只得认可"的内容,在后四次讯问笔录中均未得到如实记载。(其他部分犯罪事实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2.证人晏某、王某、罗某等人的证言;3.工程施工合同、拆迁补偿协议等书证;4.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郧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的"2005年年底收受王某所送5万元这一事实,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2005年年底被告人收受王某5万元这一情节,侦查机关五次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记载的不完全一致。第一次同步录音录像未反映侦查机关讯问该5万元的情况,当然也没有被告人供述该5万元的情况。后四次同步录音录像中,被告人分别间接的或直接的否认有收受该5万元的犯罪事实,但这些"否认"的言词,在后四次的讯问笔录中均未有任何的记载,只记载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进一步讯问后认可收受5万元的供述。从后四次同步录音录像上看,被告人对收受该5万元整体上一直处于否认状态,仅是在侦查机关进一步讯问后才勉强予以认可。因此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对被告人收受该5万元的讯问笔录,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该5万元,仅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无其它证据相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收受王某5万元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周某犯罪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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