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职务犯罪律师讲职务侵占罪

2023-08-09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网 浏览:2736次
   

本犯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具体数额较大,蚌埠职务犯罪律师讲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是指利用职权和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权力是指本人职务、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它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职务权限。

  包括:(1)使用自己的主管、负责、处理、决策或处理某些事项的权力;(2)依靠并依靠自己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相关职务和职务权限;(3)依靠、依靠权力、控制地位、控制其他人员,或者利用自己要求的人员的权力,如单位领导利用分配和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管理资金的权利;一般来说,员工利用单位临时交给自己使用和保管财产的权利,如房屋等。

  至于不利用职位的便利性,而是利用熟悉环境、易于混入现场、易于接近目标等工作便利性,即使获得了财产,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应该以盗窃等罪名来处罚。

  2.必须被占有。本单位财产是指本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拥有的全部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或者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拥有的。其具体形式为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将本单位的财产转化为私有财产,不仅包括处置合法持有的单位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而且还包括处置和使用收集变为持有。例如,他们谎称自己拥有的单位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属于自己的财产,并以标准价格出售;将你居住的单位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登记为自己的所有权;或者隐瞒保管的物品,谎称已被盗、丢失、损坏等,包括欺骗、盗窃、侵占、私下划分等行为,先不占用单位财产,再利用职务之便私下划分。

  只要本质上是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职务做出这种非法占有的意义表达,无论是先持有的标准,就可以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行为人开始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他就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的继续,而不是本罪的继续。

 职务侵占罪。

  侵占行为的完成应被视为已完成。至于企图,则取决于侵占行为是否完成。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企图为依据进行处罚。如果会计人员故意不记录某一收据,但在未来结算时发现,则应以企图犯罪为依据进行处罚。

  3.如果只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但不符合大量标准,则必须达到大量的金额,则不构成成本犯罪。至于起点的大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几个问题的应用法律处理刑事案件如贿赂、贪污、挪用公司,是指占用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财产5000元到10000元以上。由于经济水平的不平衡发展,各省的大量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高于原来的5000元,如河南1万元,南方城市1万至2万元。

  (一)特殊主体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没收财产。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它是一个特殊的主体。

  具体来说,包括:①非国有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以及职工利用职务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职工。如果数额较大,他们要么有特定的职位,要么从事某些工作,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职位或工作占用单位财产,成为犯罪主体。

  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数额较大的,也应当成为本犯罪的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合同,但是否有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合同工人和临时工人,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只提供劳务报酬,不建立劳动关系。

  (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国有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任命为非国有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以腐败罪予以处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获得专业资格的法律依据反映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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