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案件不应被超期审理

2023-08-09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网 浏览:273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一个月,蚌埠取保候审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这里所指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泛指一切刑事案件,非指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但是在实际办理案件当中,取保候审案件超长时间审理的现象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这里所指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泛指一切刑事案件,非指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

蚌埠取保候审律师:取保候审案件不应被超期审理

  但是在实际办理案件当中,取保候审案件超长时间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人认为取保候审的时限为一年,审查起诉该类案件只要不超过一年就不算超期,在受理此类案件中存在往后推,迟审查的心理,造成一些取保候审案件久拖不结,有的案件甚至两三年悬而未结,很容易引发犯罪嫌疑人上访情况的发生,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笔者认为在清理超期羁押的今天,同样应当杜绝超期审理现象。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同样起到约束、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自由的作用,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的观点出发,取保候审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被超期审理,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在一个月内审结。

  一、 取保候审的涵义及当前取保候审的基本情况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存在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必然,是刑事诉讼规律的体现,有其自身的特点。

蚌埠取保候审律师:取保候审案件不应被超期审理

  (一) 取保候审具有人权保障的功能

  无论是从取保候审的性质来看,还是从人们对其功用的传统认识来说,取保候审的首要功能都应当是它在诉讼程序中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适当的限制,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人身自由是人权的核心内容,而强制措施则是在刑事诉讼中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措施,能否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对于保障人权至关重要。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人身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但因为未被羁押,其活动范围和行动自由仍然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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